天津市政策-天津市引进博士后专项资助政策
作者: 来源:综合办公室 2022-10-11
天津市引进博士后专项资助政策
根据《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引进博士后专项资助实施细则》(津人才办〔2021〕4号),现将有关引进博士后专项资助政策公布如下:
一、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为2021年10月1日以后,我市全职引进的博士后(非在职)。引进人才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出站2年内来或留津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于我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中入选中国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的博士后,出站后留津工作的,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20万元奖励资助,分5年平均拨付。
(二)每年编制我市重点支持的学科和产业领域目录(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传感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智能网联汽车、电子信息与大数据、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智能轨道交通、动力与电气、互联网新经济等),对目录范围内引进的博士后,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20万元奖励资助,分5年平均拨付。
二、申报材料
1.各区人社局、各部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海河英才”引进博士后专项资助申请报告及《“海河英才”引进博士后专项资助申请人员汇总表》;
2.《“海河英才”引进博士后专项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外籍人员需提供);
4.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国(境)外、中外合作办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外籍人员可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复印件);国(境)外博士后需由所在单位对其博士后身份的承诺说明、博士后研究机构出具的研究证明信及其中文翻译件(正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5.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复印件(若合同不足3年,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满3年的补充合同);在津创办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6.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复印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复印件。
三、报审程序
(一)各区人社局、各部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的资助申报工作,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驻津单位按党关系归口由所在单位逐级推荐。
(二)申请人登录市人社局网站“公众服务-相关下载”,下载并填报《申请表》,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后报送各主管部门。
(三)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把关核实后,将全部纸质申报材料1份及《申请表》的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天津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引才中心”)。
(四)市人社局于每年3月、7月、11月进行集中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向市委人才办报送拟资助名单,市委人才办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市人社局将拟资助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市委人才办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复,市人社局在收到市委人才办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区人社局、各部委办局、用人单位与受资助人签订正式资助协议。
(五)市财政局将首年度资助经费划拨至市人社局账户后,市人社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经费划拨至受资助人本人社保卡账户。随后资助年度,经核实受资助人在岗情况、市委人才办批复、市财政局划拨当年度资助经费后,市人社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经费划拨至受资助人本人社保卡账户。
四、有关事宜
(一)市人社局负责本专项的组织部署、申报审核、项目监管等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专项的组织申报、审查推荐、监督评估、后续管理等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本专项的申报推荐、协同管理等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要开展用人单位培训,明确政策要点、申报条件、管理要求;认真履行核实审查责任,按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用人单位要了解博士后人员在津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做到精准服务。
(三)对来或留津工作的博士后在5年内离职的,终止划拨资助经费,已经划拨的资助经费,由市人社局会同各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按月折算追回资助款并退回市人社局账户,再由市人社局按相关规定将资助款退回市级财政部门。
(四)本专项资助经费的审核、划拨、监管和绩效评价按照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每年视运行情况动态调整。
联系方式:天津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工作时间):83860111、83869367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2号六楼607
联系邮箱(24小时):gaoduanbu@tj.gov.cn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工作时间):23030902、83218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