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2019-0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加强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从2011年起,农业农村部牵头实施全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培养计划。
第二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培养计划是国家人才规划中确定的12个重大人才工程之一——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的子计划。从2011年至2020年,计划在全国选拔培养300名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建立300个农业科研优秀创新团队,建立一支学科专业布局合理、整体素质能力较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高层次农业科研人才队伍。
第三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经农业农村部评审通过后,授予“全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称号。
第四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分两批选拔培养,2011~2015年选拔培养第一批,2016~2020年选拔培养第二批。
第五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所在单位作为培养主体,应加强对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支持和服务,并做好相关考核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职责
第六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基本条件:
(一)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聘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中青年农业科研人才。
(三)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对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四)具有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团队协同攻关。
(五)一般应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六)其所在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创新团队成员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七)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向引进的优秀急需紧缺人才、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优秀科研人才、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等倾斜。
第七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主要职责:
(一)围绕现代农业发展需求,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促进本学科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行业发展重大需求,承担国家重大农业科研项目,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农业科学研究,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与集成,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三)加强所在创新团队建设,每个团队培养10名左右的核心成员,引领本学科领域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章 产生程序
第八条 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或其他组织在科研人员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根据人选基本条件择优推荐。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产生有效候选人。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组建初审工作委员会,以会议集中评审方式,对有效候选人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产生进入评选阶段的候选人。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组建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会议集中评审方式,在充分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提出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建议人选。
第十二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建议人选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农业科研杰出人才,由农业农村部颁发“全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证书。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对入选的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分年度给予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自主选题、学术交流、学习培训和文献出版等支出。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经费使用与支出。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各科研项目计划向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倾斜。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岗位专家优先从农业科研杰出人才中遴选产生。优先推荐农业科研杰出人才申报国家级科技计划。
第十五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培养,优先提供科研条件,相关工作纳入本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积极支持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等,充分发挥其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合作,为其他科研教学单位和中西部地区培养农业科技人才。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培养期内,要制定培养目标和年度计划。每年12月底前向农业农村部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围绕培养目标,对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工作进展和项目成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于当年12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依据考核结果对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按年度拨付专项资金;评估不合格的,停拨支持资金,并视情况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培养期结束,由农业农村部组织相关同行专家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农业农村部将撤销其“全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称号,停拨支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在我国境内发生单位或职务变化、岗位流动,从事科研领域不变的,可以保留称号,但需重新制定培养目标及年度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