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所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2019-09-18
环保所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4月29日,农科环保办〔2016〕22号文印发)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生助研津贴,是研究生在完成学业期间协助导师承担相应的研究工作所给予的经济补贴,由导师发放。
第二条 助研津贴发放对象
1.本所招收的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研究生;
2.联合培养研究生:研究所的导师作为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上岗导师合作招收的研究生;
3.客座研究生:办理客座手续来我所进行学位论文研究的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助研津贴发放形式
各团队指定专人负责填报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表(附表1、2),按照审批程序每月10号前(年底封帐期另行通知)提交至科研处,由科研处统一提交所财务处打卡发放,不得以其他形式发放。
第四条 助研津贴发放要求
研究生助研津贴的发放必须符合财务预算的相关要求。科研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情况,所纪委根据职责实施执纪监督问责。
第五条 助研津贴发放标准
研究生助研津贴包含基本津贴和劳务费两部分。
1.基本津贴发放标准:
A、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生回所后的基本津贴:(1)博士研究生为1800元/人·月(2)硕士研究生为1200元/人·月。
B、来华留学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发放标准及期限参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农业科学院的相关规定实施。
2.劳务费:
硕士研究生劳务费发放最高不得超过600元/月,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900元/月,当月发放上月,每月只发放1次。发放时需详细说明原因,原因不详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发放。
第六条 暂停发放的情形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生病、生育、参军等原因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的,从当月起暂停发放其研究生助研津贴,待其恢复学籍后发放。
第七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享受助研津贴的研究生应履行相应责任,积极完成导师安排的科研工作和其它与科研密切相关的工作。提供助研津贴的导师有权督促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并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可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减少或停发所指导研究生助研津贴的申请,经团队和领域中心同意,报经主管所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禁止性规定
研究生导师不得违规违纪发放助研津贴,如发生,一经查实,由所纪委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附则
以往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管理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研究生基本津贴______年___月发放表
团队名称:
姓名 |
学生类别 |
身份证号 |
发放金额/元 |
农业银行卡号 |
资金来源 (课题) |
导师签字 |
项目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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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写 |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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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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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团队负责人:
附表2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研究生劳务费______年___月发放表
团队名称:
姓名 |
学生类别 |
身份证号 |
发放金额/元 |
农业银行卡号 |
资金来源 |
发放原因 |
导师签字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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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写 |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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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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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团队负责人: